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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 3.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 4.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满足规范运行。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首先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存在以下情况:(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3)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事项;(5)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大品种的融资额度、发行对象、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如下: 融资额度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融资额度 发行数量上限为总股本的20% 2 公开增发 无限制 3 配股 发行数量上限为总股本的30% 4 可转债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0% 发行对象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可以在董事会预案阶段全部确定或者部分确定,但是确定的对象必须属于三类人员(大股东、通过本次发行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也可以在发行时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 发行对象人数:主板不超过10名,创业板不超过5名。 2 公开增发 面向公众发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东发行 4 可转债 可以全部或部分优先向老股东配售,剩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发行价格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不低于发行前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或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 公开增发 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 配股 不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4 可转债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目前法规对于配股价格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仍然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颁布,目前已失效)关于配股价格的要求执行。 锁定期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不属于三类人员 锁12个月 属于三类人员 锁定36个月 2 公开增发 无 3 配股 无 4 可转债 无 以上锁定期仅针对再融资规则而言,大股东、董监高等特殊身份人员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则关于其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募集资金用途 无论上市公司选择哪种融资品种,总体上,均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训:“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定期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定期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其他再融资品种均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鉴于三年期定价定向的非公开发行已被废止,结合可转债的实务操作,目前再融资募投项目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上限总结如下: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30% 2 公开增发 不明确(自2014年以来发布不存在筹划公开增发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转债 30% 以上为理论比例,实际操作需结合公司营运资金缺口测算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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