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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2021-03-18
开发商延期交楼购房者如何维权 在房产纠纷中,因开发商延期交楼而引起的不为少数,但是,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已延期近半年。按合同规定,逾期交房不超过两个月按总房价日赔偿万分之0.3,合同没说超过两个月怎么赔偿”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对于延期交楼的赔偿,有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有的虽然做了约定,却有失公平。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对于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法律人士表示,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据了解,现在,大多数的合同都对延期交楼的赔偿都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是约定的赔偿金额往往过低,比如约定延期一天违约金为房款的万分之三、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五不等;有的合同上附加霸王条款,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如延期交付三个月视同“正常”,没有违约金;有的则约定延期交付后不付现金而直接转为物业费、租车位费。业内人士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最好能联合起来维权。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够弥补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经购房者催告三个月,开发商仍未交楼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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