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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情况下,你们公司可以通过土地资产托管、合作入股等灵活的形式实现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合同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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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要科学考虑新型城镇化进程,科学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科学考虑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水平,科学考虑农民管理水平,科学考虑农民接受程度,切不可人为设置经营规模指标,片面求快、求大,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流转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无效的流转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却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虽然对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对处理农村土地无效流转合同在很多方面没有包含。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的土地纠纷,关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表现出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土地流转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土地流转的主体不明确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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