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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中,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另外,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会影响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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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80%-90%;2、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60%-70%;3、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40%-50%;4、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20%-30%。(3)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车辆追尾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依据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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