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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他们判刑的时候分别是如何判的????

2022-07-30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毒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这样,一方面,对于贩毒人员与购毒人员意思一致,但毒品未实际交付时,认定为未遂;另一方面,对于有贩卖史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推定其具有非法贩卖的目的,即使无与交易方的贩卖意思联络也认定为既遂。如此,在实践中则经常出现某些意图贩卖大量毒品仅因为在毒品转移前被抓获的贩毒人员,获刑轻于那些实际贩卖少量毒品但被查获毒品数量大的贩毒人员的情况。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理由如下: (一)从罪状表述看,以进入交易环节区分既遂与未遂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下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在总则部分对犯罪未遂的概念、处罚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各罪的既遂状态为基础对罪状进行描述,即便是空白罪状、引证罪状也不例外。贩卖毒品罪的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显然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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