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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时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书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复印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对方,对方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所有案件和证据,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和答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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