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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3、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有限,如果是涉及到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调解、和解的,要得到被代表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①所调整的对象。该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各合伙人“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同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25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核准的字号为原告,由上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组织的负责人负责对内管理和对外代表组织的意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当该类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应由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当行政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就有可能形成集团行政诉讼: (1)原告人数众多,需要有统一表达原告意志的机制时; (2)众多原告所针对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3)众多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同。为了能够有效、迅速地完成司法审理工作,同时也为了有效地维护众多原告各自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众多的原告中产生诉讼代表人,集中和代表各个原告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词条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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