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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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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分别如下: 1、无效的婚姻,指的是婚姻关系存在重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等情形; 2、被撤销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因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记结婚,受害人在法定期限(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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