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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会产生以下后果: (1)同居期间的财产,无协议或被证明属于一方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子女的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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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t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如何处理t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t(1)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按照私权自治的原则,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如果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能够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按照其协议来处理。t(2)视为共同共有。如果当事人不能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按照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判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t(3)照顾无过错方。在因一方过错而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当事人不能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判决处理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t(4)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无论是由当事人协议解决,还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或被撤销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扶养归属、扶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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