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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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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抽丝剥茧,抓住焦点。有些案件看起来复杂,摸不着头绪,关键是要分清主次,抓住争议点,让双方围绕着主要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要抓住“树干”、“树根”而不是“树叶”或者“树上的花”,要从根本问题出发辨明案件争论点的轻重缓急。比如双方在说无关紧要的情况时,法官要及时制止并积极引导。 (二)系统思考,全面统筹。法官在审理复杂的案件中,要全面衡量案件涉及的所有情节,尽量把握当事人的具体特点,对当事人的接受度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适当的预期。例如,本案中,法官可以根据之前的离婚案件处理情况,分析出现在双方进行财产评估的可能性,分析出调解的余地有多大,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以理说人,以情感人。离婚及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感情矛盾,法官既要讲理又要辅之以情化人的方法,让当事人口服心也服。法官要“一碗水端平”,跟双方当事人都讲明道理,比如昔日财产今日折价的情况。同时,的处理中要重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问题,说起对方可能当事人都不满意,但是提到孩子的抚养,为人父母的都从心里愿意让步,这对于处理财产纠纷也很有帮助,“一样话百样说”,法官讲话更得注意要讲到当事人心里去。 (四)恩威并重,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有不同的方法,对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要又不同的策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比如对于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适的当事人在庭审中要注意尽量照顾其健康,抚平其心气,展现法官的柔情;对于喋喋不休、漫天神聊而不听劝告的当事人就要严厉斥责,维持法庭的秩序;对于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法律知识的状况要宽容,要耐心地讲解;对于当事人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情形要警告,要展现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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