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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的起点:盗伐林木达到2-5立方米或者100-200棵幼树,或者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受到处罚的,累计盗伐林木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
一、什么叫盗伐林木罪(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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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和盗伐木不是一个概念,两者是种属关系,分别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和《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或者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论是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还是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都应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采伐许可证。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或有效期间之外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概念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行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客体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罪责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3、罪量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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