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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即当事人一方具备不符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所以,对于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一般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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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男女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 因为你们的小孩到现在还不满两岁,实践中法院一般将2岁以下的小孩判决给女方抚养照顾,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小孩,无论是生活上还是情感上都比较适合由女方来抚养,除非女方有特殊情形存在。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不适宜轮流抚养的常见情况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轮流抚养是夫妻离婚之后判决孩子抚养权的一种特殊方式。虽然一般来说,孩子的抚养权只会分给夫妻双方中的一个,不过,如果法院在仔细裁量之后认为夫妻离婚之后,孩子交给双方轮流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话,就会判决轮流抚养的。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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