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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残疾人考驾照新规定,根据公安部日前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放宽了对残疾人的驾车限制。从2003年开始,左下肢缺失的残疾人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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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我们可以更好的进行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简短的处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以防事情愈演愈烈,使得维权难取证更难。
单位每年交一次这个保障金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如: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请电话问一下12333了解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要看具体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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