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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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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条规定,突破了以往当事人申请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登记部门一般收取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强制公证的惯例做法。 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手续或者技术层面的问题,无关宏旨,但其实质上是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公证,既涉及手续繁简、便民与否的问题,也涉及审查不动产登记材料真实与否的责任归属问题,自然还有绕不开的利益问题。
房地产登记需要:1、登记申请、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规划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有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4)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益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示范文本。
收回,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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