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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予批捕的情况是存在的,尽管涉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不能批准逮捕。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
不予批捕受害人意见是不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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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不多,只有存在以下情况的,检察院才会不予批捕: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批捕受害人意见是不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于理论更新学习相对滞后、办案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因素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不批准逮捕权时或多或少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部分案件中对逮捕的证据条件方面有不同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在办理部分案件时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对相关证据的把握存在差异。以未成年人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为例,这类案件公检两家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未成年人泄露商业秘密,侦查机关认为社会危害性大,从而提请逮捕,而基层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必要性条件理解不准确。一方面,侦查机关对证据把关不严,提请逮捕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检察机关只能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另—方面,侦查机关为了追求逮捕率,对一些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也提请逮捕,而这类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往往会依据实际情况,在就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逮捕的必要性做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不捕说理环节薄弱,影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效果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刑事法律“谦抑性”原则,然而,笔者在工作中依然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做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一方面,在填写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文书的时候,往往只是简单的填写“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等字样,缺乏对侦查机关详细的说理,以至于不能让侦查机关很好地把握检察机关以什么理由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难以说服侦查机关,容易引发对不捕决定的复议、复核,影响案件质量,造成公检之间不必要的抵触;另一方面,不捕说理机制的缺失,致使侦查机关在执行不捕决定的过程中无法做出令涉案当事人信服的解释,而留下涉检上访的隐患,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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