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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 向帮助吸收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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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 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 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者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代理费、利益费、返利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追回。这表明,即使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应该被追回。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涉案单位的普通员工,赔偿范围仅限于代理费和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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