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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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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者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代理费、利益费、返利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追回。这表明,即使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应该被追回。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涉案单位的普通员工,赔偿范围仅限于代理费和佣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时有效的但是刑事优先原则,必须以追赃形式处理4倍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内受保护公安的不予理会的,但是如果是法院的会超过的去的部分当本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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