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二)请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304人已浏览
3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