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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行为人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5、没有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通常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生命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的特点是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利益,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下,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行为,那么不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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