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醉酒驾驶行为“不入罪”和“免于处罚”的分析 ●对刑法十三条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此条属于生效的法律条文,属于刑事定罪最主要的法律条文依据。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探讨这样条文设置是否存在问题,但决不能否定其效力。 2,此条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为: 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刑法总则指导分则,但分则条款可通过明确规定排除某一总则条款的指导和适用。 如不能实际指导分则规定,刑法何必做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刑法十三条效力肯定及于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酒驾驶罪。 ●关于“醉驾不入罪”的理解。 “醉驾不入罪”的意思是虽为“醉驾”,但不认为是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表述不一样)。 1,刑法十三条效力肯定及于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罪。 2,“醉驾”会实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3,有人认为十三条规定适用于结果犯,醉驾犯罪属于行为犯,故刑法十三条规定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笔者意见:这样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和法理上的支持。谁说行为犯罪不会存在情节轻重的情况呢? 4,醉驾不认为犯罪必须特别严格把握,轻微情节必须达到“显著”的程度。情节轻微、一般情节的醉驾行为应当入刑。 5,在案件中,法官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醉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有法律依据。 有的法律人士认为是否有罪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裁量,醉驾不入刑属于法官的裁量行为因而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0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659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