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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表现形式为有效股票、已经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并且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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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的条件: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需依转让而取得;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甲伪造《会决议》、《》,并冒充乙丙二人签字,将乙丙所持股权转让给丁,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此后,乙、丙发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丁遂提出,其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系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熊潇敏律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主观上系出于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无权以其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而仅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的一项制度。我国《》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利:(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狭义上的理解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既非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股权转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2、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3、依法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就不能退出。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行使权利的前提。就公司经营管理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盈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以股东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为基础。6、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或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7、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况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持有1/表决权超过1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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