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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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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驾驶员无偿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例如:如果甲车和乙车相撞,造成乙车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甲车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责任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乙车司机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尽管乙是免费给丙搭车的。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从相关的来说,无论乘车人是有偿乘坐某车辆出行,还是免费乘坐出行,只要是该辆车上的人员,在发生了单方面的之后,驾驶员存在过错的话,该辆机动车的所属人或者是其管理人,以及当时的驾驶人员,都应该在自己的过错范围以内,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的过程中,车辆驾驶人免费让人搭车,之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驾驶人在其中没有发生重大的过错,而搭车人因为此次事故受伤或者是损失了一定财产的,驾驶员不用承担其赔偿的责任,如果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话,驾驶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赔偿。《》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路上遇上好友,碍于情面让其免费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不料路上出了车祸,结果“好心”司机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让他感觉自己很“无辜”。刘某与余某都是灵山县XX农民,两人平时喜欢一起玩耍,是一对好朋友。2006年1月16日,在镇上打工的刘某下班后,开着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走到镇一街道时,遇到朋友余某,余某要求刘某搭乘其到XX。朋友相求,刘某二话没说就搭乘其上路,刘某左转回苏村,遇上宁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开来,由于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余某右脚被撞伤、两车损坏。灵山县XX作出认定书,认定刘某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搭车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余某多次找刘某、宁某协商未果,于2006年5月11日把两人告上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4351.87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应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60%。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某赔偿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22元,宁某赔偿5281.78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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