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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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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受到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但我国法律有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途中,由于路况不好,曾某在颠簸中从座位上摔倒,经医院诊断造成曾某肺部挫伤,共计花费医药费八千余元。该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分歧】对此案的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邱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邱某答应了搭载曾某,就负有将曾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因为曾某搭乘邱某的车辆是无偿的,邱某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邱某与曾某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邱某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曾某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将邱某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等同。第二、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而非对曾某损失的全部责任。第三、从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出发也应该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生活中,驾驶员会经常遇到路边受伤或需要帮助的搭车人,减轻类似情况驾驶员的责任,可以促进人们见义勇为,给他人提供便利,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作者单位:修水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因乘车发生事故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乘坐方车辆无责,受害人只能起诉对方车辆;如果双方车辆均有责,受害人应当起诉双方车辆,并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发生事故,搭乘车辆有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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