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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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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而,请假后的往返公司与家之间的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原意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的“家”的界定,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应做扩大化理解,采用合理化的标准,而不是仅限于认为“上下班”就是上班了、下班了,其他情形一概排除在外。综上,在本案中,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认定至少要考虑三个要素: 第一,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第二,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第三,空间要素,即往返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路线是否合理。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单位宿舍合理路线上下班;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 (4)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的其他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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