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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信息,省于5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生育假而言,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这一政策就全国各省市而言,也是很优惠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依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婚前怀孕生育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应当按你们夫妻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你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但是你如果能提供婚前怀孕生育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不得给予你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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