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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据此,所有民事诉讼案中,关于提供证据方面,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出具证据。当然你提供的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还看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具体规定有: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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