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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 1、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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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的程序是: 1、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并按法院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2、法院受理后,将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送达被告。 3、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再将被告的证据向原告送达。 4、法院择期通知双方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或判决。 5、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期内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 6、对方不按生效调解或判决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粘贴两条好分析)这两条中反映了对刑事附带民事两个部分单独上诉的处理原则:刑为主,民为辅,先刑后民。1)对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时,仍对刑事部分继续二审,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时,作出的二审刑事部分判决具有先行性,和终审性,不能上诉,而民事部分交由一审(审判监督程序),此时一审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当中止,以二审刑事结果为依据,体现了后行性,同时该部分判决仍可上诉,不具有的终审性。2)对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时,对刑事部分交由一审,这也正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部分进入一审后(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二审的民事部分势必要中止,但二审是上级法院,没有理由以一审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并且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具有终审性,可能还是要进入二审,因此民随刑走,也进入一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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