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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执行力和执行能力:难易与可行性的探讨

2024-11-08
难以执行通常被描述为在满足充分资产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存在未得到迅速且全面实施的现象。这主要源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合作,采取躲避策略或转移资产藏匿,甚至逃脱债务责任等情况。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程序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以及相关人员或机构对执行工作的干涉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执行困难。这种情况更多地体现为主观层面的执行障碍。而执行不能则是指针对那些被执行人缺乏足够的资产以满足强制执行的案件,即便人民法院竭尽全力,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搜寻到被执行人可以用于执行的资产,或者虽然找到了部分资产,但这些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资产线索,这就属于客观层面的执行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终结的条件,即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终本的条件,即需同时满足: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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