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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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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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