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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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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交执行机关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金、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被保释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此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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