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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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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释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此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 2、传讯时及时到案; 三、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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