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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关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现在主要对犯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采取普遍管辖。
刑法规定的一般管辖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起诉犯罪是我国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起诉犯罪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 第三,起诉犯罪发生在中国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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