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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者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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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以下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能否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此规定,劳动案件经过仲裁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至于能否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比如青岛可以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请求保全金额或者争议对象;(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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