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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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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规定,当事人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书外,其他证据一般包括双方交易信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保存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完整,二是要明确记载,以免发生诉讼时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是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支付的; 4、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上下班行为即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是在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二、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不一定是必经路线,具体可以包括下列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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