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废物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风险提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 (1)工商营业;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复印件)。
一般会以无照经营处罚你,处罚额度为2万元以下,不含没收非法所得。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3人已浏览
1,294人已浏览
875人已浏览
5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