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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合法的债权都能设立担保,而非法的债权不能设立担保。例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 2、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1、债权成立前,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设立担保物权,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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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可以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如果是债券、存款单、应收账款等,债权的权利人可以出质债权,为债务履行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保证担保中的主债权包括什么,依据保证合同而定,例如为借款合同保证的,主债权就是借款合同的本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公司进行清算时,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担保权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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