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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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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其中第六条对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即: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起,纳税人向农民、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得;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1)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收入;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合格收入; (四、合格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气象站,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种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餐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数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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