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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三)为举报人保密。...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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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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