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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诺言的自然人应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确认履行完毕。申请法院应从违背诺言的人名单中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几项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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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消除。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已经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被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情形的,才能申请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消除的,应当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之日起3年前60日内;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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