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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之间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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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一般来说,只要合法取得书证,就有能力作为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也就是说,任何知情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但对于这些书证,在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当依法充分考虑书证的性质、文件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等。,并进行选择和比较,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和对待证明事实的证明程度;在证据的形式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一个没有合理怀疑的内,形成对待证据事实的坚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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