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土资源局的这个先予执行申请表面上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经过纪律师和金律师的仔细分析,却暴露除了诸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 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是宅基地,却被错认成耕地,土地权属清楚证明,土地性质与事实不符。委托人已向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的且尚在复议过程中的文件,其合法性未得到确任前是不能先予执行委托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项目调查结果确认书,其草图没有相关单位公章依法不能被确认。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中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之处。公告中没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依法公告张贴。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依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虚假公告,没有依法公告并且剥夺了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 两位律师的成功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拆迁过程中虽牵扯多方利益,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抗衡,但是只要被拆迁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律师们将义无反顾地倾力相助,同时我们也更加相信,未来中国的拆迁执法会越来越合法合理。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D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0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