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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借款人和债权人没有恶意串通的,即使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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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他人的物品,双方之间建立借用合同关系。借用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归还。拒不归还即为违反法律和借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不论所有人是否催要。 2、另外,如果所借物品数额较大,借用人故意占为已有,拒不归还的,还涉嫌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出借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擅自将资质证书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该企业承揽工程后因所建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除了使用本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责任外,出借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本律师认为你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 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分析,借款人、出借人和保证人均有明确的记载,而你只是介绍人的角色,因此,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从你所说的补充的借条来看,出借方和借款人以及借款人的姨父出任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那么他就应当承担该担保还款的责任,而你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因此,并不承担该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的担保义务; 4、出借人起诉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你到时候积极应诉,首先说明你是充当的一个介绍借款人与出借人认识,并说明借款情况的人,出借人与借款人口头的合同也好还是后来补签的借款合同(借条)也罢你均为直接参与,因此,他们之间的沟通和签订合同的内容你不完全知情;其次,出借方或者借款方均未请你作为保证人,而且你也无法保证该款项的,因为你是打工者,并没有担保这么大的款项的能力;再次,在明确的证据借款条当中也并没有你作为担保人的签字,因此,你说明你并没有说明承担保证责任,更没有书面同意为他们的借款担保,因此不应当承担该借款的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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