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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股权采用登记制度,登记确认。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船舶所有权是以登记进行确认的。 2、《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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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 一、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物权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于的客观对象。 二、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1、船舶抵押权对被抵押船舶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有权就被抵押船舶的拍卖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进行处分和收益,即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处分权。 2、船舶抵押权对船舶租赁的影响,船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设定抵押受到影响;如果船舶抵押设定在先、船舶租赁设定在后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船舶抵押权人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船舶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权不受其主债权转移的影响。 【法律依据】
船舶设定质押质押的前提是交付动产或者权利证书,船舶属于特殊动产,体积庞大,不适合于交付质押,而且船舶如果不投入使用,那么不能创造价值,也没有办法实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啊,所以船舶没有质押。不存在船舶质权,也就无所谓船舶质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按照法理,船舶是特殊动产是为其一,物权法定原则是为其二,所以船舶质权是不存在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不然为什么叫优先权呢优先优先,就是比别人先
船舶股权转让应到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的,船口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取消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和相关登记,回收相关登记证书,向船主发行相应的船舶登记取消证书。对于国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或者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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