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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2.依法不需要取得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办理与告知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2.依法不需要取得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办理与告知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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