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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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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6、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协议离婚房产过户要交多少税 1、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
首先,夫妻在离婚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可以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离婚前变更,另一种是在离婚后变更。在离婚前变更产权人名字是不用缴纳契税等各种费用的,因为这时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为双方共有财产。在离婚后变更产权人名字是否需要缴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则同样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一、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二、印花税计算方法: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 1、你提问中的公式,印花税是按比例税率计算的。 2、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是按应税凭证的性质规定的三种为计税依据的。也就是问题一中的三种形式。 3、这两种计算方法给你提供一份资料看看。 三、有人说这个金额是当月进项额加销项额。这种方法是核定征收方式,和你问题中的公式计算方法不一样。 (一)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就应核定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 2、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 3、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4、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5、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6、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核定征收方法是指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法。 (三)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采购金额×核定比率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比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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