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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不得以下列情形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营者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三包”规定的;(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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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国家机关制定、实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消费指导活动;(三)向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就该行业的商品、服务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该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四)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情况、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比较和分析,并公布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检验、鉴定、测量,或者将投诉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六)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向大众传播媒介披露,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七)支持或者接受消费者委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检验、鉴定、测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内设立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消费者申诉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消费争议涉及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据协议就消费争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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