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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将其本人所犯的罪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过的情况下才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只认定为一般立功。
看情况: 一、对于已被判处死刑的,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停止执行并且依法改判。 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一般立功相比,所谓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举报和揭露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露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为提供了重要的犯罪线索而侦破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多次立功的人,也应该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犯罪后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在法定刑范围以下判处刑罚,甚至免除刑罚。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被告及其辩护人,就被告是否有立功表现,是一般立功表现还是重大立功表现,积极举证与检察机关的对抗,从而获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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