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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合伙人共...
合伙营业签发日期为普通合伙成立日期。未经登记擅自以合伙名义经营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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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变更字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修改合伙协议和延长经营期限,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有限合伙人增加出资,均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普通合伙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一)设立合伙的申请书;(二)合伙协议;(三)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四)登记机关核发的合伙字号准用证明;(五)合伙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使用证明。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普通合伙,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提交核准文件。
设立合伙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订。合伙协议一经订立,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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