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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当然不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汽车载荷不得超过汽车驾驶执照认定的载荷质量,载荷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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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重大行车安全隐患,保护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全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市公路部门即将对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运输开展线路行驶指定工作。一是明确概念。“超长”是指车货总长18米以上;“超宽”是指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超高”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不可解体物品原则是指无法通过物理拆卸手段分(驳)离的物品。二是明确指定人职责。公路部门负有受理、勘验、核查、论证、检测、监管以及保障的职责,实施依法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理或处罚。三是明确违法处理和处罚标准。承运人未经公路部门指定或未按指定要求行驶公路,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超载超限运输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从人性化执法出发,对于车货总长20米以内、总宽3.3米以内、总高4.5米以内或标志标示设置不规范但不影响功能的情况免于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三)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上的货物,从屋顶到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到高度不得超过4米。
车货总质量超限车辆处罚标准超限率10%及以下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但如果存在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如果超限车辆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作超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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