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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领养手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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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监护人同意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 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领养人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领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领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领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找不到生父母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和儿童报案证明。领养继子女的,只能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父亲或母亲结婚证明。(二)送养人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或者孤儿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是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领养人的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领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父母是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被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领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公证与领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领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三)领养登记机关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孩子的领养。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生父母;自公告60日起,弃婴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公告期不计入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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